钱江晚报:“教科书式老赖”,岂能奈何不了
据央视等媒体报道,2015年11月6日,唐山市民赵勇的父亲被黄淑芬撞至重伤。2017年12月22日,黄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后被判8个月有期徒
黄淑芬触犯交通肇事罪入狱,是因被其撞至植物人状态的赵勇父亲后来去世了。但黄淑芬成为千夫所指的“教科书式老赖”,倒不在于把人撞至重伤或死亡,而在于撞人后的逃避责任、隐匿财产、拒绝赔偿态度。其奉“三不一没有原则”(不垫付、不赔偿、不调解、没有钱)为金圭玉臬,一副“我是老赖我怕谁”的嘴脸令人侧目。为救父亲,赵勇掏空家底,可法院2017年6月就判决的近86万元赔偿款,黄淑芬就是拒不给付。以触犯交通肇事罪判其入狱,当然于法有据;可当时仍不敷公众预期,仍挡不住一些公众发问:为什么不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或者数罪并罚?如今,黄淑芬已刑满释放,可近86万元赔偿款,依然在路上。
赵勇方代理律师岳屾山表示:“所掌握的证据来看……她女儿的那套房子是黄淑芬提供资金来购买的,包括还贷的时候也是黄淑芬提供了资金偿还……应该是有黄淑芬的份额的。”赵勇则预判,即便法院最终确定了黄淑芬的所占份额,也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——“拍卖只能拍卖法院判决的份额”,假如“她(黄淑芬)的份额只有90%,另外10%是别人的”,今后“想卖……还要找另外一个人签字。”——这样的房很难拍卖得出去,没人愿意买。
难道真就拿老赖一点办法都没有?黄淑芬撞人在前,涉嫌用女儿名义购房、还贷在后;其女儿明知其撞人需要理赔却予配合;一旦法院通过深入调查确认了黄淑芬转移、隐匿财产事实,则其女即构成共谋关系。追溯下去,其女也是要承担责任的。故此,这套房就该整体拍卖出去,之后将其女所占份额的对价给她就可;而不应放任因黄淑芬女儿有份额,房产就难以拍卖、无人接手的情况出现。“不能支持任何从其过错行为中得逞获益”,本是基本的法理。
而假若一旦有因黄淑芬女儿占有份额,导致房产难以拍卖的情况出现,则不仅黄淑芬当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其女同样当被追究。《刑法》第312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是针对“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的”等情况的,既规制被执行人,也还规制协助义务执行人。
从事发的2015年11月6日起算,已经两年九个月过去了;从法院2017年6月的判赔起算,也一年两个月过去了,“教科书式老赖”黄淑芬就是不理赔,让苦主继续苦。迟到的正义虽然也是正义,但不能不说,让权益受损者得不到及时救济,正义是打了折扣的。“教科书式老赖”案,还真是块老赖治理试金石。且看法院,后续如何发力。